投保前结节未告知,甲状腺癌遭拒赔成立
【模拟教学案例 · AI 辅助生成】人物、保司与金额均已虚构脱敏;用于讲解理赔逻辑,不构成投保建议,具体以条款与保司官方审核为准。
案例背景
陈女士,45岁,教师。2020年12月单位体检示:甲状腺结节(TI-RADS 3类,建议定期复查)、血压148/95mmHg(建议随访)。2021年9月,她通过互联网投保某人寿保险公司百万医疗险,健康告知中“甲状腺结节/肿块”“高血压”两问均勾选“否”,按标准体承保。
保单要点
- 保额:一般医疗保险金80万元;年免赔额1万元;经社保结算后按100%给付
- 保费:866元/年;2021年9月10日生效,2022年9月已续保一次
- 等待期已过;条款将“既往症及其并发症”列为责任免除
出险与申请
2023年5月,陈女士因颈部不适就诊,B超示原结节增大伴钙化,穿刺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并住院手术。总费用7.2万元,医保报销4.1万元,个人支付3.1万元;同年6月,她按“3.1万-1万免赔额”申请给付2.1万元。保司经其授权调取2020年体检报告,发现结节及血压异常记录,启动复核。
争议焦点
- 体检发现的结节是否属条款“既往症”?条款界定为“生效日前已患且未治愈的疾病,或已出现明显症状体征、经医生诊断应当知晓的疾病”。陈女士主张结节仅是影像学描述而非确诊疾病,应作不利于保司的解释。
- 投保时对明确询问事项填“否”,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?保司能否解除合同并拒赔?
处理结果
保司于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5日内送达《理赔决定通知书》:解除合同、拒付2.1万元、不退还保费。陈女士不服起诉。法院认为:告知问卷对结节、高血压已作具体询问,体检报告明确记载并建议复查,其应当知晓而未告知,且结节与确诊癌症关联密切,足以影响承保决定,属故意未如实告知;保司在合同成立未满两年、法定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,程序合法。判决驳回诉请,拒赔成立。
条款与法条依据
- 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:故意未如实告知的,对解除前事故不承担给付责任且不退保费;解除权逾三十日消灭;合同成立逾二年不得解除。
- 保险法司法解释(二)第六条:告知以保险人询问范围为限,本案询问具体明确,可资适用。
- 涉案条款“既往症释义及责任免除”:生效日前已患未愈或应当知晓症状体征的疾病,相关费用不予给付。
- 《健康保险管理办法》关于询问式健康告知与免责条款明确提示的要求。
精细分析(教学视角)
- 主次依据:本案拒赔的决定路径是“未如实告知+解除合同”,既往症条款为辅助。即便既往症定义存在解释空间,故意不回答明确询问已独立支撑拒赔;教学上应区分“解除合同路径”与“除外责任路径”的构成要件差异。
- 条款宽严之别:宽定义(“应当知晓的症状体征”)可涵盖体检异常;窄定义(仅限已确诊且未治愈的疾病)未必涵盖单纯结节。本案体检报告已建议复查,落入宽定义射程;若为窄定义产品,仅凭既往症条款拒赔并不稳妥。
- “足以影响承保决定”的判断:甲状腺结节在核保实务中通常导致除外或延期承保,与甲状腺癌关联明确,影响性成立;若未告知事项与出险疾病无关,过失情形下还需证明因果关系,结论可能不同。
- 变式推演:若投保时如实告知结节,核保结论大概率是“甲状腺疾病及其并发症除外承保”——本次癌症仍不赔,但合同继续有效,其他疾病费用可正常理赔;若投保的是未询问结节、且既往症采窄定义的产品,则依询问告知主义,保司既不能解除合同,也难以援引既往症条款,结果很可能转为赔付。
- 时限自查:三十日除斥期间与两年不可抗辩是保司拒赔前的必查项。本案出险距首次投保约20个月,未触发不可抗辩,解除权可行使。
启示清单
- 从业者:销售时逐项引导客户完成健康告知并留存记录,对“建议复查”类体检结论主动提示其告知意义。
- 从业者:拒赔前自查证据链(问卷、体检报告)与解除权时限,避免程序瑕疵导致败诉。
- 消费者:健康告知“有问必答、如实作答”,结节、血压异常等体检发现均属应告知事项,隐瞒将危及整份合同的保障效力。
- 消费者:不同产品“既往症”定义宽严不一,投保前应比对释义,善用智能核保或人工预核保,把不确定变为确定的承保结论。